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案例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23-02-03 10:27:59   浏览量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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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公司作为被告被判决承担支付款项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相当一部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难已成为常态。债权人如何能够执行到位,如何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一直是申请人执行人和法律专业人员深入探讨的新课题。

案 情 简 介

原告固安某达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作出(2020)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固安某达公司与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签订的《XXX销售合同》;二、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固安某达公司合同款117万元;三、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固安某达公司违约金(以117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固安某达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依法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固安某达公司于2022年3月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股东杨某刚为被执行人。

杨某刚为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8年12月31日,实缴出资额为0。

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公司对北京某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足以覆盖固安某达公司的债务。

律师代理思路

北京雍文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接受申请执行人固安某达公司委托后,经过仔细梳理案情,并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在执行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穷尽了各种法律手段,未查到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原告固安某达公司也未能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认为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具备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理由如下:

1、法律赋予股东认缴期限的权利,旨在激活公司的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资本认缴制不应成为个别股东转移公司财产、规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法宝。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公司存在恶意行为时,如果仍然固守出资期限,一方面将给予股东有充分的时间来制造各种难题来对抗债权人、规避债务,另一方面也将造成只让股东享受出资期限的利益,而不必承担相应责任的局面,不利于债权人保护,使得劣币驱逐良币,与激活公司市场活力和竞争力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2、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指出:“【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本案情况与该会议纪要内涵相符,被执行人股东杨某刚的出资义务具备加速到期的条件。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杨某刚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方答辩意见

被告杨某刚辩称,不同意固安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承认原、被告之间的债务,但表示北京某雅公司并非资不抵债,公司有债权正在执行中,有能力承担债务。并且,杨某刚作为股东出资的认缴期限还没有到,公司对外的债权足以覆盖固安某达公司的债权。

判 决 结 果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可以加速股东出资到期。

本案中,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及股东杨某刚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尚有资产用以清偿债务,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关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标准。杨某刚作为公司股东,在此情况下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适用股东加速到期的规定。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虽辩称其对外债权足以覆盖固安某达公司的债务,但经法院执行,北京某美家居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故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判决如下:追加杨某刚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杨某刚应在其未缴纳出资的400万元范围内,对(2020)京0106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某雅京贸酒店管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 律 分 析

通过本案的分析可知,自《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以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定条件下,追加被执行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将是必然的趋势。

作为申请执行人和律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涉及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应积极寻求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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